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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禁止和限制

禁止和限制货物是指未经政府机构批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印度尼西亚领土的货物。
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行动。

被归类为禁止和限制商品的商品,例如:

  • 毒品

  • 精神药物

  • 爆炸材料

  • 火器和弹药

  • 烟花

  • 定义的书籍和印刷材料

  • 音频和/或视频记录媒体

  • 电讯设备

  • 彩色复印件及其设备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部分

  • 未在卫生署注册的食品和饮料

  • 危险品

  • 农药

  • 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商品

  • 废物

  • 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

  • 一定数量的印尼盾现金

 

麻醉品(药物)

规定:
1997 年第 22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毒品法
毒品的种类如: 

  1. 鸦片(Papaver Somniferum)包括它的植物、成熟的鸦片、成熟的鸦片如 Opium Jicing 和 Jicingko

  2. Erythroxylon Cocca, Erythroxylon Cocca  包括:它的植物,古柯叶和未成熟的古柯

  3. 可卡因

  4. 大麻

  5. 海洛因

  6. 吗啡

  7. 米罗非那/吗啡那

  8. 盐类及衍生物

  9. 可待因

  10. 波尔科迪纳

  11. 鸦片与其他非麻醉品的混合物

警告 未经有关政府机构(卫生部、工业和贸易部和警察局)批准,最终禁止进口或出口印度尼西亚领土、拥有、保留、生产、加工、使用和交付麻醉品
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 1997 年第 22 号《禁毒法》中的规定予以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最高 100 万印尼盾的罚款。 7.000.000.000,00(七十亿卢比)

精神药物

规定:

  1. 1997 年第 5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精神药物法

  2. 精神药物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长关于精神药物分配的第 88/Menkes/Per/VII/97 号规定

  3. 精神药物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长关于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第 85/Menkes/Per/VII/97 号规定

精神药物是除麻醉品以外的天然物质或人工合成物质,通过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选择性影响,对精神活动和行为产生特定影响而产生前摄作用。

精神药物分为以下四组:

  1. 第 1 组 Brolamfetamina (DOB,DET) 摇头丸 (MDM) 等

  2. II组安非他明、Metamfetamina等

  3. 第 III 组异戊巴比妥、四氯巴比妥等

  4. IV组地西泮、乙替安非他明等

警告 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卫生部 cq 药品和食品总局批准后,最终禁止进口或出口印度尼西亚领土、保留、生产和分销精神药物,除非用于研究目的 - Pom_cc781905- 5cde-3194-bb3b-136bad5cf58d_

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 1997 年第 5 号精神药物法中的规定予以处罚,最低刑期为 4(四)年,最高可判处死刑或长期无期徒刑,并处以印尼盾罚款。 750.000.000,00

火器和弹药

规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火器法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1976年第9号关于监督和控制火器的指示。
火器和弹药包括:

  1. 火器及其零件

  2. 大炮/火焰喷射器及其零件

  3. 口径为 4.5 毫米的弹簧枪和气手枪

  4. 仿火器、报警手枪、发令枪、催泪弹、电击枪、弩等可穿线或电击的及其零件

  5. 各类武器装填弹药/子弹

  6. 子弹壳/壁炉棒

  7. 用于传播危险气体的弹丸

警告 未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警察局批准,最终禁止将枪支和弹药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

烟花

烟花包括:

  1. 所有类型和大小的烟花

  2. Happy Crackers/Halic 是一种很容易爆炸的烟花

警告 最终禁止将各种大小的烟花和快乐饼干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

定义的书籍和印刷材料

规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 4/PNPS/1963 号法律关于监管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印刷材料。
禁止进口到印度尼西亚领土的书籍和印刷材料是:

  1. 各类印尼文或地方文纸质印刷品

  2. 印度尼西亚或外文的卷烟包装和药品标签纸质印刷品

  3. 可能破坏公共道德价值的印刷材料

第 1 项和第 3 项规定的书籍和印刷品的进口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得到批准:

  1. 1957年第8号政府规定外交家属

  2. 用于教育/教学目的,包括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教育和文化部的建议使用盲文字母的材料

  3. 此类商品所附的药品标签和香烟包装

 

音频和/或视频记录媒体

规定:

  1. 第 B-253/D/4/1979 号总检察长关于审查进口录像带及其发行的法令

  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92 年第 8 号法律和政府 1994 年第 6 号规定

  3.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信息部长第 215/Kep/Menpen/1994 号电影规则令

警告 最终禁止将色谱胶片和录像带盒式光盘、激光光盘 (LD)、视频光盘 (VCD)、数字视频光盘 (DVD) 作为包裹货物以及小物品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托运。
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和总检察长审查,许可的电影公司可以进口用于商业目的的色谱胶片和录像。
外交使团和政府确定的国际机构除外。

电信设备

规定:
1989 年第 3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电信法

  1. 关于电信设备认证和标记规则的第 34/Dirjen/95 号电信总干事令

  2. 旅游、邮电部长 RI 第 KM.102/UM.001/MPPT.96 号关于电信仪器认证和标记的法令

一些禁止进口到印度尼西亚领土的电信设备是收发器设备,例如手持对讲机、无绳电话、PSTN、电传、无线电通信设备等。
电信设备的制造、组装和进口必须符合旅游、邮电部门确定的技术规范。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物种

规定:

  1.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90 年第 5 号生物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系统法的保护

  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8 年第 43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令批准 CITES

  3. 林业部长关于野生动植物分布的第 62/Kpts-II/98 号法令

  4.  工贸部长关于出口一般规则的法令

警告 除非得到农业部和林业部的批准用于研究、科学和/或保护目的,否则禁止从印度尼西亚领土出口濒危动植物或其部分,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

一些濒危植物,例如:

  1. 奎宁

  2. 兰花石斛兰、万代兰等兰花品种

  3. 龙舌兰

  4. 芭蕉纺织

  5. Ranwoefia Sp

  6. 大王花属

一些濒临灭绝的动物群,例如:

  1. 犀牛

  2. 猩猩

  3. Bosjavanicus/公牛

  4. 帝汶鹿/鹿

  5. 爪哇鲇/雪佛兰

  6. 水牛

  7. 白鹭 Sp/kuntul 鸟

  8. 天堂鸟

  9. 国王鹦鹉,黑鹦鹉

  10. 国王奥多马斯蝴蝶。 ETC

从保护区进出口濒危动植物只能由某些分销公司、公司、合作社或指挥公司进行,并获得林业部 PHPA 总局的批准。
此外,将活植物和幼苗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需要接受农业部和林业部检疫官员的检查。注册商标

某些鱼类

法规: 

  1. 工业和贸易部长关于出口一般规则的第 182/MPP/Kep/4/1988 号法令

  2. 农业部长第 179/Kpts/Um/3/1982 号法令。禁止进口某些危险鱼类。

禁止将某些鱼类进口到印度尼西亚领土基于两个原因:

  1. 保护生态系统和保护濒危物种

  2. 维持某些鱼类的国家供应和出口竞争力。

禁止从印度尼西亚领土出口的某些类型的鱼类是:

  1. Selerophages formosus 和 selerophages leichardti

  2. 安圭拉 Sp 波纹管长度 5 毫米

  3. Botia Sp 的淡水花式鱼,长度超过 15 厘米(母鱼)

  4. 淡水/河虾,长度在 8 厘米以下

  5. 虾科虾的母鱼

  6. 拿破仑濑鱼

禁止进口到印度尼西亚领土的濒危鱼类和危险鱼类的种类,例如:

  1. 食人鱼鱼

  2. 吸血鲶鱼

  3. 鳄鱼

  4. 鲇鱼

  5. Esex 联谊会

  6. 电鳗

  7. Tetrodaoden Sp。 ETC

经渔业总局、农业部 RI 批准,这些规定的例外情况将用于科学目的和动物园。

药物

规定:
工业和贸易部长第 314/Kp/VHI/1974 号法令关于食品饮料、化妆品和保健设备的分销、进出口。

警告 最终禁止将胶囊、丸剂、粉剂、液体和其他形式的即用型药物(包括中药)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这些药物未在药品和食品总局(POM)注册
本条款的例外情况:

  1. 进口用于个人或商业用途的传统药物的即用药物,应获得药品和食品总局 (POM) 的批准

  2. 飞机或轮船旅客(小件托运)可以少量进口即用型或传统药品供个人使用,只要有医生处方即可。

未在卫生署注册的食品和饮料

规定:
卫生部长第 329/Menkes/Per/XII/1976 号关于食品生产和分配的规定。
警告 禁止将未经注册的食品和饮料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境内,除非乘客携带在旅行中使用的合理数量

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

规定:

  1.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92 年第 5 号文化价值物品法

  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1993 年第 10 号关于执行 1992 年第 5 号文化价值物品法的规定

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是指:

  1. 人造物品,无论是否可移动,其中的零件或其余部分,至少有 50(五十)年的历史。这些商品被认为对历史、科学和民族文化很有价值。

  2. 被认为对历史、科学和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天然物品。

警告 未经保护和历史局、教育和文化部以及工业和贸易部的批准,禁止将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出口出印度尼西亚领土。

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最高 10(十)年监禁和/或最高 Rp 罚款的处罚。 100.000.000,00(亿)指的是199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5号文化价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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